银川公积金再出新政公积金可支付购房首付

  重磅消息!银川公积金再出新政,银川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4月18日,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通知》提到,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和支持职工购房作用,减轻职工购房资金周转压力,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联合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产交易中心”)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有效期自年4月18日至年4月18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中心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购房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支付购房定金并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认购协议》《承诺书》后,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由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录入系统并支付至约定的房地产企业账户,确保购房职工在约定的时间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二、房产交易中心要积极配合开展好此项工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注销、拨付资金环节,严格审核把关,涉及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在出具资金拨付通知单时,明确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退款部分,按照原路径退返的方式,确保资金退回至住房公积金账户。对违反承诺的房地产企业,配合公积金中心根据购房人和企业承诺及相关规定采取措施,确保由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资金退回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三、各房地产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办理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时,严格按照职能部门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中,如实申报购房首付款构成,分别填写个人出资及公积金支付的具体金额。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后,即未发生真实有效的房屋消费行为,配合公积金中心将购房职工提取的公积金从房地产收款账户或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退回至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四、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主动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环节,收到退款拨付通知单后,要进一步核查是否为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确认无误后,在收到拨付通知单原路径返还首付款,确保形成闭环。发现异常情形的,要及时向房产交易中心反馈,暂停返还首付款。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具体的办理条件、提取额度、办理流程及其他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流程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职工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结合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职工购买银川市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制订本操作细则。具体操作如下:

  一、办理条件

  1.职工所购房屋为银川市新建商品住房。

  2.职工与房地产企业已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3.房地产企业已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楼盘备案手续。

  4.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未列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二、提取额度

  自购房职工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和《承诺书》之日起,购房职工本人(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合计不大于《商品住房认购协议》上约定的的房屋首付款。

  对于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主借人应留足余额(申请贷款金额/25)确保提取金额不影响贷款额度,避免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购房人需在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

  银川市辖三区:银川市民大厅D3公积金服务大厅

  永宁县:永宁县宁和南街号

  贺兰县:贺兰县意湖路三鑫亚龙湾2-9号

  灵武市:灵武市南薰路号

  四、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承诺书》,并支付商品房认购定金。

  2.购房职工预约后携带申请材料到银川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业务。

  3.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成功后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转入《承诺书》约定的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向职工出具《公积金提取业务支付凭证》。

  4.购房职工和房地产企业在收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业务支付凭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及备案手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中,如实申报购房首付款构成,分别填写个人出资及公积金支付的具体金额。合同备案后房地产企业要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编号或提交备案证明。

  五、申请材料

  1.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户户口本);

  2.《商品住房认购协议》、房地产企业开具的定金票据;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六、其他规定

  1.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职工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后,即未发生真实有效的房屋消费行为,职工本人及配偶、房地产企业须配合公积金中心将购房职工提取的公积金从房地产收款账户或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3.若购房职工已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办理。

  优化公积金政策是各城市支持住房消费的重要手段之一,年以来多个城市出台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公积金首付比例、“一人购房全家帮”、支持“商转公”贷款、提高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公积金提取用于首付款等政策,这进一步体现了当前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

  尤其是允许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款,对于意愿减少贷款支出的购房者来说,提取公积金补充了额外资金,能够提高了购房首付比例,在满足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方面,能够大大减少购房资金压力,对于提振市场交易需求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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