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宁夏法治报」
本报讯(记者王潇翊)“钱收到了,你们为我的事费心了,谢谢检察官。”近日,收到永宁县检察院2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后,刘某某对检察官表示感谢。
年6月的一天,朱某某牵着2条宠物狗在永宁县一小区对面的空地遛狗时,将其中一条狗的链子解开,狗受惊吓跑向公路,遇到刘某某乘坐着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导致该车发生侧翻,刘某某受伤。
因导致交通事故的是犬只,不具备主观意识,属于交通意外事件,交警部门认定各方均无责任。经鉴定,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十级。刘某某出院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沈某某向刘某某赔偿.93元,朱某某赔偿.88元。经法院执行,扣划朱某某银行卡上的.62元,朱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协议,当天赔偿1万元,剩余赔偿款于每月25日赔偿元,直到赔偿完毕。达成协议后,朱某某至今共赔偿元。沈某某今年67岁,家庭生活困难,无法向刘某某赔偿,法院已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属执行不能案件。刘某某因交通事故花费医药费4万余元,生活困难,今年6月24日向永宁县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下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