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正彪等7人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一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二审宣判。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王正彪通过放高利贷攫取经济利益,在永宁县闽宁镇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并纠集李军、马彦兵,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先后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犯罪,形成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在闽宁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王正彪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被告人马彦兵、李军等六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马彦兵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马彦兵与原审被告人王正彪、李军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宁夏日报记者张涛)(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全媒体矩阵